烟台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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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管委)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或审议过程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与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务承诺等,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场所,集中接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无法确定行政机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逐一登记签收日期、申请人、来源、申请件流水号等信息,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按程序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15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将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后,能够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即时交付;不能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持本单位查档公函和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范围、方法,到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载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无力缴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成本费用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管委)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各级政府(管委)年度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与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烟台市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中央、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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