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申请国家赔偿,要注意什么?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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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行为合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基本案情

  A县陈某认为,因某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A县2016年度计划指标中涉及B镇C村001地块的行为部分证据缺乏合理性、真实性以及审批程序违法,造成陈某代表同村多户村民多次逐级信访,土地不能耕种,还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请求判令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8万元。


  该省人民政府答辩称:在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中,征收标准按照A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符合该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也符合A县制定出台的征地补偿政策,未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关于征地安置补偿,该批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35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25人,涉及B镇C村001地块的是0.5825公顷,需要安置人口16人,符合法定标准,亦未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陈某起诉认为该省人民政府所作的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A县2016年度计划指标第五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B镇C村001地块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其逐级信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承包土地不能耕种的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请求赔偿。但该案法院已经作出行政判决认定,省政府不存在行政审批行为违法,故陈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前提条件,其提起本案赔偿之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指导意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须谨慎依法,否则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证明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合法性,要对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举证证明;在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再就行政行为没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提交证据说明。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社 自然资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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