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申请国家赔偿,要注意什么?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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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A市原国土资源局B分局(甲方)与C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征收村集体土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所涉被征收土地中包含卢某等人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种植的枇杷树。2013年12月,A市原国土资源局填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经逐级上级审核,2014年1月,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卢某等人不服该审批意见遂申请行政复议,该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复议的决定。卢某等人不服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018年1月,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确认省政府该审批意见违法。

  

  2018年4月,卢某等人向该省政府寄送《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省政府赔偿违法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征地补偿款差价、批耙树等经济作物经营收入损失等。该省政府收到申请后,转交A市原国土资源局B分局处理。2018年4月,A市原国土资源局B分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对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该省政府审批意见虽被确认违法,但该审批意见没有被撤销,即该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征收土地事项以及基于此实施的补偿安置事项仍然有效。因此,A市原国土资源局B分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相应征地费用拨付给卢某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并对卢某等人地面种植物作出补偿的情形下,卢某等人以应当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标准及作为补偿依据的评估意见不合法为由要求赔偿征地补偿款差价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补偿标准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另行救济。此外, 卢某等人主张的经营收入损失,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故驳回了卢某等人的赔偿请求。

指导意义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并不导致行为的无效后果,也不是可撤销或已经撤销的行政行为,而是可以继续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并不必然导致组织实施的行为违法。

 

   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只有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才有赔偿义务,而且以直接损失赔偿为限。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可以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社 自然资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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