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购买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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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其它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非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普通仓库或厂房,且不生产、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

第三条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规划放线、竣工测量、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拨地测量、不动产测绘七个测绘事项。

第四条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以下简称全流程测绘)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条全流程测绘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承担全流程测绘的单位应是“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的单位。进入名录库的条件按《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全流程测绘服务的政府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在“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通过招标确定测绘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并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在部门网站上予以信息公开。全流程测绘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权事权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测绘机构按建设单位需求,分阶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流程测绘,每一测绘事项工作量需建设单位签字确认。严格按有关标准开展测绘业务,对其出具的技术成果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第八条全流程测绘的工作内容要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要求开展。

地形图测绘:要测出建设项目用地四周外各100米范围内的地形图,地形图的比例尺为1:1000,测图内容符合国家规范和工程设计需要。

勘测定界: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

规划放线: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定位放线图的要求开展。

竣工测量: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规划核实环节中的竣工规划勘验测绘。竣工时的测量成果要与放线时的测量成果进行比对,同一工程,至少要比对二个特征点;建设工程的实测高度要与设计时的高度进行比对;竣工总平面图上要叠加不动产证上的用地范围线。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要完备,权属要清楚、界址要清晰、面积要准确,填写详细的权籍调查表。

拨地测量:将土地的划拨范围及界线,准确标定于实地的测量。

不动产测绘:即地籍测绘,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

第九条全流程测绘的坐标系统、精度、成果样式等要求,参照《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第十条利用“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实现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规划放线、竣工测量、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拨地测量、不动产测绘成果等电子图档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同时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成果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实施全流程测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次委托。建设单位通过致电测绘机构对外服务电话和通过“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录入测绘需求信息。

(二)测绘实施。测绘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报批节点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出具各专业测绘报告及图件。

(三)成果共享。测绘机构利用“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将测绘成果推送至各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开展成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测绘机构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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