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测验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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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除外)。

二、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的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合并实施,实行“测验合一”。

三、“测验合一”中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工作由烟台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各区规划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规管办配合。

四、“测验合一”中的测绘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是“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的单位。

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执法大队申请开工验线。对符合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的,规划执法大队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现场进行开工验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确认书》。工程施工至±0.00时,规划执法大队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进行建筑基础验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建筑基础验线确认书》。

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具备核验条件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执法大队提出核验申请。规划执法大队受理后,对符合核验条件的,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测绘。

七、测绘实行“以测带核”,统一竣工核验图纸、标准。验线时的测量成果与竣工时的测量成果要进行比对,同一工程至少要比对两个特征点;建设工程的高度要与设计时的高度进行比对;竣工总平面图上要叠加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上的用地范围线。

八、竣工测绘图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测绘图。测绘总平面图应包含建筑坐标、建筑平面尺寸、建筑首层及室外标高、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线距离,用地所有界址点、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等要素。建筑单体测绘图应包含除总平面图要素(不含界址点、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外四个主要立面的照片等要素。

九、烟台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测绘单位技术成果,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对符合规划和土地条件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认可文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

十、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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