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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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烟自然资规规〔2023〕1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0日


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烟台市及所辖的各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烟台市土地市场网和当地主要媒体等途径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及宗地相关信息,按挂牌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竞买申请,确定竞买资格,组织竞买人在烟台市土地市场网(http://www.ytlands.cn)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烟台市土地市场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第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二)申请人下载有关文件;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竞买资格;

(六)竞买人网上报价;

(七)报价结束后,对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进行审查;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

第六条  申请人或竞买人应通过烟台市土地市场网依法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申请人或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烟台市及所辖的各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烟台市土地市场网和当地主要媒体等途径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及宗地相关信息。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期内,出让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发布原公告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开始时间不少于20日;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用户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CA数字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办理CA数字证书时应按《烟台市自然资源网上挂牌出让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和系统操作说明填写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申请人的合法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竞买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及宗地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或交易宗地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发布公告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交易宗地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竞买人同时竞买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分别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拟成立新公司开发的,需在竞买申请书中声明,声明中要说明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拟成立时间等,否则视为申请人独资购买。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行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联合竞买的,在竞买申请书中要注明联合各方名称及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联合竞买各方应共同确定一个竞买代表人申请竞买。联合体竞买代表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按照系统页面要求,录入其他竞买人的名称和身份认证标识等相关内容,代表联合竞买各方参加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中应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向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与宗地竞买申请相对应的唯一的保证金账号。网上挂牌申请截止时间为公告的挂牌出让交易结束前2日。

申请人应以宗地为单位逐宗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第五章  网上报价及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交易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网上报价及竞价的基本原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数。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挂牌交易时间的最后5分钟为限时竞价期,在限时竞价期内有报价并且在整个挂牌交易时间内有2家及以上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延时竞价期,每个延时竞价期为5分钟。

系统按下列规定确认挂牌交易结束:

(一)整个挂牌交易时间内只有1家报价,系统不再延时,挂牌交易结束;

(二)限时竞价期内无报价,系统不再延时,挂牌交易结束;

(三)限时竞价期内有新报价,并且整个挂牌交易时间内有2家及以上报价的,系统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有新报价的,转入下一个延时竞价期,最后的延时竞价期内无新报价,挂牌交易结束。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期结束后,进入网上挂牌出让审查期,审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审查期内,按照出让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经发布出让公告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确认其竞得人资格。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经发布公告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审查,即视为本次挂牌出让不成交,竞价结果无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重新组织网上挂牌活动;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对竞得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交易系统提示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经审查,不符合出让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交易资格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结束后,未竞得人到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竞买保证金退回手续,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因申请人或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或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竞买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一)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登录交易系统的;

(二)因自身网络延迟或网络中断引起报价失败的;

(三)因自身原因错误操作的;

(四)其他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的,竞价结果无效。

(一)竞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验相关资料的;

(二)竞得人不具备《竞买须知》规定的竞买资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验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竞买须知》的规定,审核不通过的。

第三十二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及竞买人不积极办理退款手续,导致竞买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竞得结果作废,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竞得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等非出让方因素,导致交易出现系统故障,造成竞买人不能参与网上交易,出让人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结束时,交易系统保存竞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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