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地热、矿泉水、卤水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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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烟台市地热、矿泉水、卤水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烟自然资规规〔2023〕2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2021年7月2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04号),要求到2025年,我省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2年9月起,地热、矿泉水、卤水矿山不再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实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入库。为做好我市地热、矿泉水、卤水绿色矿山的申报、入库、核查、管理工作,起草了该《烟台市地热、矿泉水、卤水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6号)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04号)

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5.《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烟自然资规字〔2021〕126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会同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实地核查、遴选工作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6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期限、自评估报告编写等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改扩建、生产矿山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审批管理”,共8条。规定了绿色矿山申报条件,绿色矿山评估、审批程序,以及绿色矿山更名、取消等事项。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要求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规定了监管方式、问题矿山整改查处等内容。明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未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8月9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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